不能在违法中促进大学生就业
将大学生就业转化成“用人单位数据”、“招聘行为数据”、“学生求职行为数据”或“就业数据”,违背了就业促进法(2015)“为了促进就业,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”,“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,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;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、自谋职业”的规定,违背了经济学理论,违背了“幸福属于千百万民众”的事业(马克思)。
在中国,大学生就业(或劳动者就业),不能理解为大学生(或劳动者)被“用”、被“雇佣”、被“招聘”;不能把就业等同为受薪用工(employment)。
法治所讲的正确的择业观念,只能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科学的择业观念。
正确的择业观念,不能被数据化、变量化或异化为苍白的数据。
大学生(或劳动者)为受薪出卖劳动,不是正确的择业观念,无益于经济发展。
向大学生宣扬不受薪不得活,误导大学生择业,与正确的择业观念相悖,是违法的。
大学生不接受受薪用工,而被统计为“未就业”或“失业”(unemployment),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,是违法的。
高等院校以“就业数据”评价班级、专业、学科优劣,违背了组织属性,明显与经济发展脱节,起不到立德树人的应有作用。
正如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,促进大学生就业,要与促进经济学或马克思主义科学教育、促进大学生成之为人结合起来。
以违法的方式促进就业,会给全社会带来动荡不安的冲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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